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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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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工程结算纠纷?工程造价纠纷怎么有效避免

添加时间:2021年4月2日 来源: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ncjjjfls.com/

 宋,南昌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化解工程结算纠纷?

  摘要:常见的工程结算纠纷主要发生在以下阶段:工程设计阶段;工程施工前期;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竣工期;加强设计环节管理阶段;加强施工各阶段管理阶段以及加强审查管理阶段。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化解工程结算纠纷呢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

  一、工程设计阶段

  对工程设计内容界定不明确,特别是技术改造项目,将不需重新设计的折旧设备及设施的造价计入工程成本,从而使设计费用过高。另一方面,设计深度达不到甲方要求,要么投资失控,要么技术达不到实际要求。

  二、工程施工前期

  第一,工程招标时没有按招标程序公开招标,采用双方私下议标方式,虽然该方式可以为甲方节约招标费用,但由于没有优选施工单位,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可能先答应甲方的一切苛刻条件,并想方设法把工程揽到手,然后在施工期间通过费用索赔或结算纠纷获利。

  第二,关于合同协议内容,目前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已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许多业主素质不高,合同协议条款不严密,或与国家法律、法令、条例、技术规范、图纸等相违背,或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为日后经济纠纷埋下种子。

  第三,建设单位任意指定分包单位,但又不以合同形式明确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第四,在资金方面,施工准备期内,乙方为揽到工程,会提出一些优惠条件,如带资或垫资承包,结算时又提出利息问题。

  三、工程施工阶段

  第一,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变更。在施工中,如遇到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就要增加处理人为障碍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等。另外,如果一项工程由多家施工,那么就会带来施工配合费用及交叉施工的问题。

  第二,有关施工材料方面。如施工中实际用料的数量与质量,与设计料表出入较大,而双方又没有及时沟通,导致结算纠纷;或者施工材料的采购与保管,双方未达成一致,其保管费用引起纠纷。

  第三,甲方的特殊要求,如合同以外的检查、试验、加快工程进度、提前占用工程等,引起双方的纠纷。

  第四,在工程验收阶段,由于施工工程质量缺陷,如屋面防水不好、引起渗漏等起纠纷。

  四、工程竣工期

  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建设单位片面压价引起同一工程结算价差异较大;工程结算方式,按形象进度结算,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引起纠纷。

  五、加强设计环节管理

  首先,甲乙双方要加强工程技术方案的沟通,明确双方的、义务。第二,对设计单位严格推行限额设计,一方面要求设计人员加强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在限定的投资条件下,优化设计;另一方加强合同履行管理。签订协议尽量采用合同示范文体,对附加条款要仔细推敲,并请有关专家指导;妥善处理合同变更问题。

  六、加强施工各阶段管理

  首先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及预算审定人员要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其次要求施工方在建设方的变更指令下进行施工,然后双方要签定新的协议,以免发生争端。对施工中乙方自购的材料,必须经甲方进行质量认可,避免结算纠份。对隐蔽工程加强检查,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七、加强审查管理

  竣工结算时,切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深入细致进行工程施工预算审查。对工程量不重不漏,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深入施工现场,实地核实工程量;定额套项合理,基价换算正确,费用计取要与企业资质证书、核定工程类别相符等。

工程造价纠纷怎么有效避免

  工程造价纠纷怎么有效避免建筑工程活动中,工程造价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有效避免工程造价纠纷可以从合同出发:合同条款签订应严密、有效,然后是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资料;施工图预算要全面、准确、合法、有效以及其他在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细节,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1、合同条款签订应严密、有效

  首先,施工方和业主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知识,认真学习国家和地市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各种文件规定,并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预结算。

  然后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业主不盲目压价,施工方不接受不合理压价要求,不施;苦肉计;以免签订不合法的无效条款。

  2、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资料。

  3、施工图预算要全面、准确、合法、有效。

  4、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制度。监理工程师应做到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5、在开工前应签订材料价格确认方案的规定性文件,并严格执行。以避免以材料找差引起纠纷。

  另外,各级工程造价部门应大力宣传有关造价的政策法规,完善造价各环节的管理措施。

  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以下几点:

  1、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涉及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判决;如果约定不明确,如暂定等,但约定按照某一定额进行结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明确按照该定额进行结算。这样做是符合《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的。

  但是,法院这样做的前提是有赖于工程造价行业的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改变。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设工程定额的性质,一旦明确了定额不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后,这种变化是必然的。但是,人民法院在这一改变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因为理论上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为指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尊重当事人的判决来推动这一变化。

  2、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阶段性的鉴定。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设工程诉讼必须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

  3、对于当事人的违约,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追究。不能因为建设工程纠纷的违约追究十分困难就放弃追究,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许多问题,都是产生于不能严格履行合同。

  完善合同的结算条款:

  为避免合同造价纠纷,积极的办法就是当事人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结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不能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的程序得到确定,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造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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