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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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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如果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怎么办 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10月30日 来源: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ncjjjfls.com/

 宋,广州知识产权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会计人员如果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怎么办

  泄露单位秘密是违背一名就职人员个人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行为。因经营环境趋于复杂,业失密事件逐渐增加,经济信息安全被社会所各方关注。由于职业原因,企业会计人员保守单位商业秘密问题凸现。但我们也看到,我国的现行会计法律法规中对会计人员在保守单位商业秘密方面规定甚少,所以这些问题和多人都有疑问,现在由法网带大家了解会计人员如果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怎么办等一系列问题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

一、会计人员应该保守的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对商业秘密作了框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秘密性体现在两方面:首先,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为少数人或特定人知晓或掌握。其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会计人员泄密情况

  从会计职业角度看,会计人员应保守的商业机密的范围应更宽泛,它不局限于法律层面还应包括职业道德层面,主要有: 技术信息,指生产技术有关信息;经营信息,切与企业生产营销活动有关的信息;管理信息,企业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模式、方法、经验、人力资源信息、财务信息等信息。

  三、会计人员泄露本单位秘密规定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主要是通过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中来确定。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会计人员应明确现行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要求,以免陷于被动。

  综上所述,什么样的商业秘密需要会计人员保守会计人员在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该注意些什么如果对这些现实问题理解不同、认识不一,会导致当事者把握不准,会计人员不可能大胆工作,单位上层对下属充满防范之心,双方难免存在隔阂,这将不利于企业经营管理及提高工作效率。所以了解相关知识还是很有必要的,为您整理的;会计人员如果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怎么办;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这个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实践中,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能够为企业带来效益,具有保密性的技术或者是信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为了保障商业秘密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为了促进交易各方的相互信赖,对于善意且有偿获取商业秘密之人借鉴;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保护,而对于恶意,或善意无偿之人,考虑到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的必要性和交易安全性,应当将其排除在保护范畴之外。

  2、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3、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条件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4、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结果

  侵犯商业秘密,要求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商业秘密保护期是多久

  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限制,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商业秘密被公之于众,其;秘密性;不复存在,也就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继续保护。

  三、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有哪些技巧

  1、企业高级管理人配备专用传真机。因为,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会有单独办公房间,而其他不相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其房间,这样,对方在传真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就可以直接收到传真,不需要经过其他中间环节。有时,高级管理人员会让秘书收发传真,但是,对于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文件,我们认为企业高级人员宜直接收发,减少信息传播的不必要环节。

  2、等候收发传真。许多公司职员直接将传真内容传给对方,也不事先通知对方,事后也不确认。即使自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配备了专用传真机,但是,对方很可能是将传真机放在企业公用部门的,如果经通知直接发传真,那该传真件内容很有可能会被对方公司不相关的人员知悉,因此,对于载有企业秘密信息的传真件,应与对方负责人事先联系,要求其亲自或安排人员等候传真件输出。若对方要向自己公司传真的,应事先要求对方,在传真前进行传真确认,让自己公司安排人员等候输出。在输出完毕后,应与对方确认页数及内容,避免对方因传真机意外中断而误以为传真完毕,之后继续传真而无人等候输出。传真机有时也会发生卡纸之类的情况,此时,一定要将传真的坏页也一起带走,因为坏页上也可能有部分传真件内容,不能遗弃。

  3、安排行政人员收取传真。若企业采用将传真机集中置于公共地方的,为防止传真件内容被来往经过的其他不相关人员知悉或其他来收发传真的人员知悉,企业应将传真机放置于近靠行政人员的地方,并要求行政人员如有传真件传过来,应立即收取好传真并交给传真件收件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传真件中间不必要环节。

  4、传真时不可离开。有时传真人员因工作很忙,看到传真页数很多而传真速度又很慢,所以,在启动传真后就直接去进行自己的工作了,估计差不多快传完了再过来;有的人在下班时启动传真,因不愿在传真机旁等候传真完毕就下班了,第二天上班时把传真件拿走。由于传真中间,传真人员不在现场,已传的传真件会散乱在桌面上,其他不相关人员经过或来收发传真会无意中看到传真件的内容,导致泄密,而且此时很难知道泄密事实的发生。因此,即使传真件内容比较多,传真人员也不可中途离开,以免发生泄密事件。

  5、对于企业重要秘密文件可以采用亲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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