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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文件的披露

添加时间:2014年3月26日 来源: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ncjjjfls.com/
  根据证券法规的要求,在中国的任何证券发行均须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其招募章程须在指定报刊以登载方式披露。从理论上说,招募文件的披露通常应包括三项行为:⑴经验证后正式签署;⑵依规定程序公开刊登或私募送达;⑶向有关部门履行注册备案手续。但由于我国对招募文件内容的确定采取实质审批程序,就使得招募书披露过程进一步复杂化。在多数情况下,招募文件的披露须经过以下程序:⑴经验证后初步签署;⑵送证券监管部门审批并取得批文;⑶对招募文件修改后再签署,并再送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⑷依规定程序公开刊登和披露;⑸向证交所履行备案手续。

  根据《证券法》和现行法规,招股文件的刊登披露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⑴招股文件的披露行为包括:在承销期开始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招股书概要刊登于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将招股书全文置于发行人公司所在地、证交所和承销网点;将发行公告和其他招股信息刊登于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⑵在招股文件公开披露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书内容;在获准公开募股后,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同时披露招股书概要、招股书全文和发行公告等文件。

  ⑶招股文件的有效期为3个月,自招股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⑷发行人和承销商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招股文件的同时,也可以自主选择其他非指定报刊披露招股文件,但须保证不同报刊的披露内容一致,且在非指定报刊的披露不得早于指定报刊披露。

  (5)《证券法》强调任何招募文件的披露必须经过审批,并且上述规则也同样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企业债券发行、基金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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