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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的评析

添加时间:2016年7月18日 来源: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ncjjjfls.com/
本文系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一)案件事实1、原告高小卫诉称:高小卫与被告高春华系亲姐弟关系。2006年高小卫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诉争房屋给父母居住。2010年因原高春华双方母亲去世,为了便于照顾父亲,高春华搬到争议的房屋与父亲共同居住,现父亲已于2015年1月21日去世.高小卫多次要求高春华搬出房屋,但高春华以各种理由拒绝搬出,为维护高小卫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令高春华立即腾退诉争房屋,赔偿高小卫自2015年2月至腾退房屋之间的损失,每月3000元,要求法院判令高春华归还高小卫的户口本以及上述房屋的钥匙、水卡、电卡、煤气卡。2、被告高春华辩称:诉争房屋是答辩人父母及答辩人出资购买,并且多年来答辩人父母偿还房屋贷款,不属于被答辩人的,购买房屋时,其父母出资两万,高春华出资三万,房子购买后登记在高小卫名下;答辩人为了尽到赡养义务,经过父母及被答辩人同意居住在诉争房屋内,不应支付房屋损失;答辩人现在年老多病,没有工作能力、无收入来源、无固定住房,应得到亲属照顾;被答辩人的户口是在父母的户口本上,并没有单独户口本,且答辩人还未办理全部手续,不应返还。3、经审理查明:2006年,高小卫购买了诉争房屋,登记在高小卫名下。购买房屋后,高小卫的父母居住在诉争房屋,现均已经去世。2010年,高春华为照顾父亲,开始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居住,现仍居住在诉争房屋。(二)法院观点诉争登记在高小卫名下,高小卫系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现高春华无故占有房屋,导致高小卫无法使用房屋,现高小卫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高春华将房屋腾退房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里的钥匙、水卡、电卡、燃气卡确实在高春华处,现高小卫要求高春华返还钥匙、水卡、电卡、燃气卡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另高小卫主张高春华支付自2015年2月至实际腾退房屋时,每月支付其3000元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高春华的确是因为照顾老人才居住在此,并非因自身生活需要才居住在此,故高小卫主张高春华支付每月损失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实属不妥,不予支持;关于高小卫主张高春华返还户口本的问题,因高小卫并非独立户口本,与父母在同一户口本上,高小卫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此问题,不予支持。(三)判决结果一、高春华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诉争房屋腾退。二、高春华高春华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的钥匙、水卡、电卡、燃气卡返还高小卫。(四)新做网靳双权律师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本案中,因为房子登记在高小卫名下,所以高小卫是房屋所有权人,享有返还请求权。综上所述,本案的判决正确。如果您有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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