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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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律师见证业务避免法律风险

添加时间:2016年7月20日 来源: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ncjjjfls.com/
时间:2011.05.31 作者: 来源: 笔者在实践办案中,接触的很多公司法的案件只要是有限责任公司都涉及到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非常不规范的操作现象,以下一起案例可以说包括了公司设立中众多不规范的操作。甲、乙两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口头约定按照双方的真实投资30万各占50%的股份。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甲委托一家进行公司注册一条龙服务的单位A进行公司注册。A帮助甲乙制定了公司章程,把双方的股份比例修改为甲占90%,乙占10%,章程上乙股东的签名虚假,并提供了100万元注册资金的验资。在其后的公司经营过程中,两股东发生严重矛盾,先后导致了多起诉讼和纠纷,如股东乙向公安机关举报股东甲等人涉嫌挪用资金罪、到工商部门举报股东甲违法进行公司虚假注册、到法院起诉要求解算公司、撤销股东会决议、确认公司章程无效等诉讼,甲股东也代表公司起诉乙股东侵犯公司利益等。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规范之处:一、没有真实出资。甲乙在投资设立公司时仅各自真实投入15万元,但是受托人A却帮助其通过100万元注册资金的虚假注册;二、擅自修改股东的股份比例。由于股东各占50%股份会导致股东表决权的失衡、公司僵局出现或无法形成有效的决议等情况,一般股东股份比例是避免形成50%股份。而受托人A却在没有股东乙签名的情况下,拿擅自修改过股份比例的章程用于工商登记注册;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而在受托人A帮甲乙制定的公司章程中,却出现了 公司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使公司股东会对一般事项的表决决定无章可循。当然,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决不仅仅就以上案例的一些情况。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注册过程中,工商行政机关并不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所以公司设立中的不规范行为比比皆是,如盗用他人身份证虚假注册,挂名股东、瑕疵股东等等。从以上不难看出,无论是股东本身自行注册公司还是委托中介公司代办注册,由于经办人法律知识的匮乏和一知半解,导致公司在设立之初就埋下了以后将发生矛盾纠纷以及发生矛盾后不可调和的隐患。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人合为重要特征,一旦失去了人合基础,股东内部发生矛盾,公司的经营运转即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不仅影响了本身的经营管理,也损害了市场交易的稳定秩序,增加了社会矛盾。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双方股东的矛盾非常激化,不仅把甲股东及其高管告进了监狱,还举报到工商行政机关,双方为此事至少要打不少于六场官司,由于公司运转瘫痪,还有更多的债权人等待索要债权。双方在发生矛盾后已经无心经营公司业务,而是把精力投入到举报、诉讼、争夺财产上,也给公安、行政、法院带来众多诉累,耗费大量司法公众资源。实际上,追其根本原因是两人在公司注册中的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在公司设立之初就没有让公司步入规范的轨道运转。 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甲乙两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就邀请律师对相关活动进行见证,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就能够把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不规范的操作全部避免,就不会出现股东签名虚假、修改股份比例、对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没有规定等错误,也能避免在矛盾出现后,双方各执一词,纠纷的解决无章可循的情况。律师见证是律师根据当事人(包括法人、公民下同)的委托,对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证明的法律行为。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增强履约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律师见证业务的目的虽然只有两个即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但是所起的积极作用却不容忽视。一、省去公司注册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形同虚设的审查。公司设立过程中涉及股东的真实身份审查,所签署的文件是否系股东真实意思审查,经律师见证的文件能够保障公司设立时所需文件的真实性。二、审查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的合法性。律师见证不是孤立的证明文件,更不是简单的是非判断。而是通过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对当事人之间的公司设立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公司如何合法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文件是否违背法律,操作是否规范予以评判和指导。这不仅使公司股东在公司开始设立时就能得到律师专业的指导,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确立正确良性的公司运行机制,对公司以后的发展壮大具有至关重要作用,提前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这对我国整个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化建设都具有很积极的意义。三、由于律师见证业务是法律专业人事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作出的专业服务,其对由于法律见证业务本身瑕疵或过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故其无论从专业性还是责任性上来说都能有效避免和承担公司设立过程中不规范所带来的损失。当然,律师见证业务并非律师业务的新类型,笔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提出见证业务,是希望更多的避免股东发生你死我活的纷争,更希望能够通过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必须要求对设立公司的文件进行律师见证,以减少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带来的无休止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把风险控制在前,而不是在发生纠纷后投入无休止的战斗。这也是法律服务所要实现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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