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企业未达新规范要求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添加时间:2016年8月25日 来源: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ncjjjfls.com/
药品企业未达新规范要求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3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将提高医药行业的准入条件,淘汰落后生产力,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推动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转型。同时,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药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根据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此外,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规范的要求。根据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未达到新版规范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