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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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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耕地一亩最少六万广州修订征地补偿指导意见

添加时间:2017年1月9日 来源: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ncjjjfls.com/
上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

联系方式: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估价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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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0-83180409;传真:020-83367102

广州被征地农民的最低补偿标准有望提高。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经过修订的《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已正式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广州首个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根据《指导意见》,在耕地补偿保护标准方面,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相比,广州市制定的征地补偿下限标准整体提高约50%,其中最高的下限价由8.58万元/亩提高到12万元/亩,上升幅度为40%;最低的下限价由3.9万元/亩提高到6万元/亩,上升幅度为54%。广州市各区可因地制宜,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标准。

原有地价难保障农民生活

去年,广州成为国内第三个GDP过万亿城市。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速,对土地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而且建设项目选址不断向城区外围扩展,广州不可避免涉及征收大量的农地。

“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即补偿的下限,就是说补偿不得低于这个标准。”昨日,广州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称,广州原来是参照省版标准执行,但随着CPI的走高等因素出现,原有的综合地价已不能保障广州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的生活水平。2009年,该局开始对补偿保护标准进行修订,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省版补偿标准的价格水平进行适当提高,制订出《指导意见》。目前,《指导意见》已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中心五区补偿下限最高

广州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耕地为基准确定,征收养殖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价格分别按本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未利用地的补偿价格最低;而其他未列入的地类,可参照相关或相近地类确定。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与省版补偿标准相比,以耕地补偿最低标准为例,广州市征地补偿最低标准的价格水平整体提高约50%,其中最高的下限价由8.58万元/亩提高到12万元/亩,上升幅度为40%;最低的下限价由3.9万元/亩提高到6万元/亩,上升幅度为54%。

《指导意见》根据广州区片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实际征地情况的差异性,确定区片间补偿标准的差距为2万元/亩,最后制定出广州市耕地类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分别为12万、10万、8万、6万元/亩四个类别的价格标准。位于市中心的越秀、海珠、荔湾、天河以及白云I区等5个区域的耕地最低补偿标准最高,为12万元/亩,园地标准为9.24万元/亩,林地4.2万元/亩,养殖水面10.8万元/亩,未利用地3.72万元/亩。也就是说,在这些区域征收耕地,一般每亩补偿不得低于12万元。而保护线最低的为花都区Ⅱ区的梯面镇、赤坭镇、炭步镇以及整个南沙区,耕地最低补偿为6万元/亩。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考虑到广州每个区的实际情况不同,《指导意见》在具体补偿标准上给予各区一定的发挥空间,规定广州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区征地补偿标准,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但是,每个区制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指导意见》确定的下限,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补偿水平。”广州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说。

公告后抢种青苗不予补偿

根据《指导意见》,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土地附着物及其他补偿另行计算。实际征地中按被征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公布的保护标准。

在广州有的区域,之前也曾频繁出现村民抢种树木,以求博得更高补偿的做法,让征地部门十分头疼。本次《指导意见》明确:在征地公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被征地范围内的抢种、抢栽的青苗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而在公告发布前,被征收土地上有水稻、蔬菜、果树等青苗的,应对青苗给予补偿。“青苗种类繁多,价值差异大,而且各区农作物种植结构差异也较大,制定全市青苗补偿标准不太现实,故建议各区另行制定青苗补偿指导价,征地双方可据此指导价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

被征地上违建一律不补偿

《指导意见》还明确: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附着物的,应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要拆迁地上附着物的,由征地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对于违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夹心地边角地予合理补偿

对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指导意见》一方面借鉴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对于形成的面积小于3亩或小于征地总面积10%,形状不规则或狭长等的夹心地、边角地,要求应给予所有权人合理补偿。

另一方面,对于超过以上规定的面积、规模但已无法利用或虽能继续利用,但影响利用价值的,由征地主体与被征地主体协商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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