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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批复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2日 来源: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ncjjjfls.com/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1272号
  【发布日期】2003-11-25
  【生效日期】2003-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批复
(国税函[2003]1272号)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深财农[200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市人事局直属的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两个事业单位撤并为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且合并后新设立的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仍为市人事局直属事业单位。
  在上述事业单位撤并过程中,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和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需分别过户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名下,所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受原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才大市场的房地产权属,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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