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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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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22日 来源: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ncjjjfls.com/

2007年7月,本人接受顾问单位控股的山东某城网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一起工程款纠纷。该案在当地的仲裁委立案,委托人是被仲裁申请人。对方在提起仲裁之前,单方面在当地委托了一家工程造价评估单位进行了造价评估。按照造价评估的结果,委托人需要向对方多支付100余万元,非但如此,还有10几家与该公司有类似纠纷的建筑公司都在关注这个案子的仲裁结果。一旦对方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则意味着该公司要总计多支付1000余万元的工程款。那对于该公司将意味着进入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的程序。最严重的是,在此之前,曾经有两起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案件,他们的仲裁请求已经得到了该仲裁委的支持,并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而仲裁该案件的三名仲裁员恰恰是那两起已经生效执行的仲裁决定书的仲裁员。因此,要想改变他们的观点,难度可以想象。本人在受理这个案件的时候,关于工程款纠纷,还是第一次,这里面有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只有虚心向公司的材料员、预算员请教,甚至将合同中涉及到的工程部分到现场进行一一对照,做到每笔账目的计算来源心中有数。工程款的结算究竟是以工程造价评估单位的评估结果为依据,还是以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价格为结算依据是本案的争议点所在。本人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坚持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而非以工程造价评估单位的鉴定结论作为结算的依据的主张有了法律依据。然而,要想扭转已经有了成见的仲裁员的思想也非常不容易。本人制定的仲裁策略就是结合案件的事实、合同与国家法律的规定采用书面的、口头的各种方式,定期地、反复向当地的仲裁员陈述我们的观点和主张。由量变到质变,最后,该仲裁委的三名仲裁员终于改变了他们的成见,接受了我们的观点。仲裁裁决生效后,那些观望的公司也打消了类似的念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来与该公司进行结算。在当地的业内重新确定了一项工程结算的原则。该危机的成功化解让该公司重新获得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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