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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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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诉讼应注意的7个问题 工程转包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7日 来源: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ncjjjfls.com/

 宋,南昌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纠纷诉讼应注意的7个问题

  工程合同纠纷诉讼应注意的7个问题,譬如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收缴,那么收缩的范围该怎么认定下面随介绍来了解工程合同纠纷诉讼应注意的7个问题。


  一、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收缴。此处,收缴的范围如何确定


  1、收缴的对象:进行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不具有资质的施工人。收缴的非法所得应当是承包人因分包、转包所取得的利益、出借建筑施工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人通过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利益。除这三种合同外,人民法院不能做范围扩大,收缴其他违法行为的非法所得。


  2、收缴的标的:收缴的非法所得应当为超出工程造价而取得的利益,而非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另,收缴的应当是实际已经取得的财产,对约定的财产不能采取收缴措施。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这里的;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如何确定


  这里的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仅包括整体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还包括正在建设中的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和经承包人修复后达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无论是整体、阶段性还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只要是合格的建设工程,其便具有利用价值,发包人理应支付相应工程款。


  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同意再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工作,如何确定工程款的给付


  建设工程经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需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工程款是否需要支付取决于修复后建设工程经再次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但若双方均不同意对建设工程进行修复,那么工程款如何确定分两种情况:


  1、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均认可该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可以修复,那么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至于由谁修复,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承包人也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


  2、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是否可以修复有不同的意见,那么法院可以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评定该建设工程到底是否可以修复。


  四、延期竣工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占很大一部分,实际竣工的日期涉及到违约金的给付问题,而违约金的给付又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承包方的违约状态一直在持续,究竟承包方违约多少天,要等到工程实际竣工时才能计算出来,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开始,而不是从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开始计算。


  五、建设工程合同采取固定价格,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如何确定工程款


  实践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会采取固价方式,但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会因各种原因变更设计,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工程价款纠纷的情况非常普遍,那么此时如何确定工程款呢。


  1、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则仍旧按约定结算工程款。


  2、如果增减幅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对计价标准达成一致,如可以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标准来结算。


  3、如果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当事人对参照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鉴定,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增减部分的工程量进行鉴定以确定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款。


  六、实际施工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应如何举证


  因工程量的多少与工程款的数额直接相关,而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管理不规范或者其他各种原因,导致工程量虽实际发生变化,但承包人却提供不出有利的证据来证明,导致工程量的争议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绝大比例。实践中,能够作为计算工程量依据的书面文件列举如下:


  1、会议纪要、工程洽商记录:双方对工程量变更进行商谈所形成的会议纪要,需经会议双方签字才有效。


  2、双方来往的涉及到工程量的函件、邮件、备忘录等。


  3、工程通知资料,发包人对工程施工事项的变更通过通知书的方式告诉承包人。


  4、工程检验记录、工程对账签证、工程量变更单等。


  七、;黑白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如何确定


  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这三个方面,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当事人若对这三方面变更,势必引起合同利益的重大调整,因此若对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进行变更,则应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当事人经协商对上述条款以外的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另外,还要区分导致合同变更发生的原因,如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相应变更,即使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也应认定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而不构成;实质性不一致;。





工程转包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摘要:工程转包,主要讲的是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由其他施工单位来完成的行为。工程转包的形式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这两种转包只有形式上的不同,并无实质上的区别。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


  在认定工程转包行为时需要注意的是转包和分包的区别。我国法律是允许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因此,承包人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以及承包人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是区分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的关键所在。对于那种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不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或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即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无论承包单位是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以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


  在工程施工实践中,还有一种转包行为就是挂靠行为。所谓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管理费;的行为。


  挂靠行为的产生通常是因为挂靠人由于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而作为被挂靠的施工企业,虽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挂靠人通过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方式,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名义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并办理各项手续后,由挂靠人直接实施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只承担形式上的;管理;,并不具体承担工程的技术、质量及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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