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林智敏

1357094690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对工程造价的几个重要阶段控制的探讨 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27日 来源: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ncjjjfls.com/

  宋,南昌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对工程造价的几个重要阶段控制的探讨

  1、认真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新建的一个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以后,要根据经济发展规划、地市经济发展、行业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对要建的项目在技术上是否适用,在社会上能否创造效益,资金来源如何等方面进行全面、地调查、分析和论证,做好可行性研究。在投资决策阶段应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认真做好市场研究;做好方案优化;合理确定评价价格和基准参数。

  2、搞好总体规划设计

  在项目设计阶段应加强对设计单位设计图纸质量的审查;规范设计概算办法;制订设计奖惩制度;制订限额设计标准;推进新成果在工程设计中的应用。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设计人员根据设计委托进行现场调查,选择方案,进行设计,不同阶段向造价人员提供条件,进行估价或预算。造价人员对工程概况、现场情况了解很少,无法将各种影响因素考虑全面。设计中成本控制认识不足,影响竞争能力。设计人员在设计中一般都比较注重设计产品安全实用,技术先进,强调设计的产值,而对设计产品的经济性不够重视,不抓设计中的经济指标和成本控制工作。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引起设计变更的原因很多,首先应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变更设计,除非不变更会影响项目功能的正常发挥,结构上有影响项目进行下去的情况。其次,认真处理必须发生的设计变更,对于涉及到费用增减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代表、甲方现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方为有效。总体规划设计既要符合建设单位所在城市和地区城市规划要求,又要满足使用者的使用功能,是一项综合性的设计工作,应委托权威的专家进行精心设计。总体规划一经确定,就是有它的权威性,它将指导各个单位工程的布局和设计。

  3、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是招标文件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审核、投标书的审查、施工单位的选择及施工合同的签订等。在招投标阶段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督;不断提高标底的编制质量和评标人员的业务素质。

  建设项目通过招投标,一方面可以引进竞争机制,使建设单位可以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一方面,降低工程成本,使工程造价得到比较合理的控制。标底的编审工作是招投标管理的核心工作,因为标底是确定工程承包合同价的基础,有了科学的标底,才能正确地判断投标所报价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才能做好评标定标工作。当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不合理的竞争。一些少数有权威的人士,将工程建设项目以不公正的手段进行交易,工程指定关系户、人情工程,工程造价难以控制,施工单位为了自己企业的利益,一味要求追加工程费用,所以这种不符合工程的招投标,指定的承包商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也是工程造价超额的隐患。招标文件作为整个招投标过程乃至于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它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所以在编制过程中,应力求在文字上表达清楚,同时与工程量清单相互衔接,口径一致,否则如果出现漏洞,就会成为施工单位追加工程款的突破口,从而造成纠纷,引起索赔。

  4、施工阶段存在的问题

  在施工阶段应制定先进合理的工程造价控制目标;严格控制材料价格;优选施工方案。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是建筑物实体形成阶段,是人力、物力、财力消耗的主要阶段。工程量大,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施工周期,政策性变化,材料设备价格,市场供求波动大等等……要提高建设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发挥投资效益,就要在工程实施阶段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从而加强了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全方位、全过程的造价控制。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影响因素的多变性的特点,工程实施阶段往往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费用。建设工程的材料费一般要占整个建安费的60%以上,控制材料费的支出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一个很关键的环节。建设单位应广泛掌握建材行情,多进行市场调查,对无价材料及特殊材料价格应进行市场询价,做好价格签证,以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材料价格管理方法落后,材料采购、储存量计算不科学,不能很好地掌握采购时机,由于建设市场目前还比较混乱,材料采购价格失真,不法分子从中渔利,也使得占建安工程成本60%~70%的材料费用失去控制。由于建筑工程具有复杂性、多因素影响的特点,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图纸以外的工程内容,这样我们甲方必须做好施工记录,为工程结算提供可靠的依据,避免乙方提出不合理的索赔。在施工组织方面,多数施工企业还一直沿用老办法,现有的人、财、物没能得到合理配置与利用,造成大量浪费,从而导致工程造价提高。施工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或追求较高利润。

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时肯定会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承包人在发包时也会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所以工程合同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的重要,如果当事人因为工程合同发生了纠纷,就要利用法律来解决纠纷,那么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的基本方式

  1、和解

  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

  2、调解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

  3、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4、诉讼

  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方式。

  三、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排除在;不动产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之外。但,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不动产所在地原则适用专属管辖。同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转包合同等纠纷,也应当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综上所述,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有许多,其中规定如果承包人的企业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那么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是无效的,工程合同纠纷有多种解决方式,例如和解

联系电话:13570946906

全国服务热线

1357094690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