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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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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的优缺点是什么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法律障碍及其突破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27日 来源: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ncjjjfls.com/

  宋,南昌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可转换债券的优缺点是什么

方法/步骤

1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它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企业债券。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二、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券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三、可转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的优缺点:

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一般比不可转换的要低,可以使发行企业用较低的利率筹集资金,同时,对债券持有人也比较有利,使其既有固定的利,皂、收入,又可以享有在企业的股票市价超过转换价格时把公司债券转换成普通股票的权利。也就是说企业在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实际上给了债权人两种权利,一种是在债券到期日收回本金和债券还本前收取利息的权利;另一种是在必要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对于发行企业来说,会使公司企业的总股本扩大,摊薄了每股收益。

在某种意义上说,可能对股价不利,但也并非绝对。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法律障碍及其突破是怎样的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法律障碍及其突破

在上市公司热衷于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背后,我国现行立法还存在着诸多有关可转换债券的法律障碍。要使我国上市公司合法、有序地发行可转换债券以及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则有赖于以下法律障碍的突破。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7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既要符合债券发行的条件,又要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按照股票发行条件,若将转股视为一次发行,则由于在债券存续期内,每次的转股价格都可能不同,这将与《公司法》“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相同”的规定相抵触;若将可转换债券到期前的转股视为多次发行,则按《公司法》的要求,两次发行的时间间隔至少为一年,意味着债券每年只能转股一次,这使债券无法据市场状况来随时进行转股,使可转换债券丧失其特有的灵活性,难以吸引投资者。

由于近期因上述问题对《公司法》做出修改的可能性似乎不大,根据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行的做法是明确转股行为,将可转换债券发行视为转股权的实现,允许在一批可转换债券发行中,其转股价格依照发行条件进行调整。

但我国现行《公司法》采用了与授权资本制迥然不同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造成了我国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最大的法律障碍。我国《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这种法定资本制造成了我国企业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先天障碍。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不能自留股份,公司发行新股须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且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按可转换公司债的特点,发行公司须备足股份让境外债权人进行转换。

为适应可转换公司债的发展,突破我国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法律障碍,经验及理性告诉我们,不妨对《公司法》进行修订,对照国外成熟的公司资本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改采公司设立时的法定资本制与成立后的授权资本制相结合的折衷的授权资本制,也就是,在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少于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仍维持了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设立后,法律核准保留部分额度,为未来增资时使用,以避免法定资本制对公司通过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筹资带来的种种不便,促进公司在新形势下的发展与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既要符合债券发行的条件,又要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按照股票发行条件,将转股视为一次发行,则由于在债券存续期内,每次的转股价格都可能不同。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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